原告西电陕西陕开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银河电力开关有限公司、陕西银河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南亚利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电陕西陕开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电陕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马**,被告陕西银河电力开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开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郝**,被告陕西银河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发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霍**、杨**,第三人南亚利的委托代理人许*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电陕开公司诉称,被告银河开关公司是1996年11月1日设立的有限公司,原告西电陕开公司(持股比例10.91%)、被告银河发展公司系该公司股东。被告银河发展公司及银河开关公司在未向原告通知的情况下,通过伪造2009年12月20日银河开关公司临时董**决议(加盖银河开关公司公章)等,被告银河发展公司与第三人南亚利于2010年1月15日在西部产权交易所签订了产权转让合同,转让了银河发展公司持有被告银河开关公司34.55%的股...(本文书还有41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