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胡**、苏**因与被上诉人藤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2017)桂04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8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胡**、苏**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藤县人民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胡**、苏**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688006.68元给上诉人;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2017年10月16日3时苏**到藤县人民医院住院待产时,护士要求苏**在医患沟通记录表签上”了解病情及风险,要求阴道分娩,不同意剖宫产”的字样,且在当日10时37分医生查房时也未告知”因羊水少,在阴道试产过程中,随时会出现胎儿窘迫、新生儿窒息、甚至死胎、死产”的风险;2、被上诉人提供的两张报告单结论与手术记录”无脐带绕颈”不符,婴儿的重度窒息死亡与脐带无关;3、上诉人在精神处于万分悲痛的状况下,应被上诉人的要求在《尸检同意书》上写下”不同意尸检”字样,并同意把婴儿的尸体交由被上诉人处理,此时被上诉...(本文书还有47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