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64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王**、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厦门富杨*资管理有限公司人民币371313.4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自2015年8月1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责令被执行人王**将未退钢管8281.4米、扣件7378只返还给申请执行人并支付未退还的钢管8281.4米、扣件7378只的租金(租金自2015年8月1日起至实际退还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租金计算);责令被执行人庄**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71元、执行费人民...(本文书还有6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