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肖**于2016年10月16日驾驶“云dxxx**”比亚迪越野车途经昆明市东绕城高速路两面寺收费站时,民警当场从该车后备厢内查获毒品海洛因6985克的事实清楚。“查获经过”材料证实,2016年10月16日20时许,民警在昆明市东绕城高速公路两面寺收费站从上诉人肖**驾驶的比亚迪车后备厢的一个“康师傅”冰红茶纸箱内查获毒品海洛因。毒品鉴定意见书、称量记录证实,从上...(本文书还有39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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