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国*(齐齐哈尔)风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公司)、原审原告李**、张**、李*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法院(2017)黑810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受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8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被上诉人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到庭参加诉讼,原审原告李**、张**、李*经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二审期间,被上诉人国*公司在二审中提供了新证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黑民再4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国*公司与刘**等另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省法院作出的该民事裁定证实该公司未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批进行施工,受到行政处罚与本案无关联,不能成为上诉人刘**的上诉理由。
本院认为,本案系高*电致人损害案件,死者李*生前因受到电击导致死亡,系双方当...(本文书还有8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