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金**因与被上诉人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法院(2017)黑8107民再****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金**、被上诉人毕*的委托代理人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上诉请求:依法撤销齐齐哈尔农垦法院(2017)黑8107民再****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本案,驳回被上诉人的请求;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3年,上诉人承建被上诉人公司的基本建设期间,被上诉人因资金紧张,向上诉人借款15万元,并出具一张借条,借条约定还款日期为2013年10月10日。借款到期后,上诉人多次向被上诉人索*,被上诉人至今未还,故上诉人提起诉讼,要求被上诉人承担借款本金及利息。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法院审理后作出(2015)齐垦商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支持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毕*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二审作出(...(本文书还有39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