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内蒙古启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宋**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其玛哈噶、陈*木格,被告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挂靠原告经**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25866元;2.判令被告以25666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15日起按照年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损失至实际赔付之日止(暂计算到2018年1月8日利息为1937.07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1日被告与原告就天***小区物业服务项目签订了《挂靠协议》,约定被告挂靠在原告名下,从事经营天***小区物业服务管理,每年支付给原告贰万元的管理服务费,协议期限为从2015年11月1日至2017年11月1日止。该协议还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相关经营业务所需的手续证件和经营许可证,被告在经营上实行内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协议签订后被告于2015年11月6日以原告名义入驻天***小区为...(本文书还有23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