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男,汉族,1983年9月**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女,汉族,1981年8月**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男,汉族,1967年6月**日出生。
上诉人武陟县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豫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嵩公司)、陈**、张**、陈**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宏通公司的代理人张**,被上诉人豫嵩公司的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陈**、张**、陈**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陈**与张**系夫妻。豫嵩公司与陈**、宏通公司签订《汽车贷款服务合同》一份,主要约定:豫嵩公司同意将一辆十通牌汽车(车*:stq5246pxy43,发动机号:mh6s2a00729;车**:ls3t3eg68*******)销售给陈**;车价30万元;陈**在合同签订时应以现金...(本文书还有42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