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达市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伟业公司)与被告安达市农业机械化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农机总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伟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农机总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伟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农机总站按照《房屋开发合作及土地转让协议书》约定的标准支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款439,6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固定贷款利率自2007年12月起支付至本案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农机总站承担。在诉讼过程中,伟业公司变更诉讼请求:1.判决农机总站按照《房屋开发合作及土地转让协议书》约定的标准支付建设施工合同欠款194,6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固定贷款利率自2007年12月起支付至本案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2.判决农机总站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240,000.00元;3.案件受理费由农机总站承担。事实和理由:2005年5月29日,伟业公司与农机总站签署《房屋开发合作及...(本文书还有32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