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徐**偿还原告借款106912.61元(暂计算至2018年5月8日,今后发生的本金、利息和滞纳费按合同约定另计);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1月20日,其公司与被告徐**签订一份《(新易贷)信用贷款额度申请和使用合约》。被告向其公司贷款12万元,贷款期限为36个月,用途为购买瓷器。合同签订后,其公司按合同约定向被告足额发放了贷款,但是,被告未按合同约定还款,截止2018年5月8日,被告尚*原告贷款本金、利息、滞纳费共计106912.61...(本文书还有20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