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与被告占光明、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占光明、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4万元及利息16600元(从2018年4月18日始算至2018年6月17日止);二、判令两被告偿还自2018年6月18日开始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54万元为本金,按每月2%计算);三、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18日,原告以现金7万元和银行转账47万元的方式,借款给两被告共计54万元,另借条上还约定每月按2分计算利息,两被告在借条上签字、捺手印,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借款后两被告每月都如约偿还利息,但自2018年4月18...(本文书还有27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