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1年,丰宁金桥公司与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钢股份公司)签订了长期供应铁精粉合同,2012年3月初,丰宁金桥公司为了在供应铁精矿过程中获取更多利益,经该公司总经理丁海涛(已判刑)与副总经理康*(已判刑)商**,决定用低品位的伪劣铁精矿冒充高品位铁精矿,由丁海涛与康*负责联系安钢质量管理处、运输部原料现场科和纪委监察部内部人员关系,由该公司业务员杨**、李*(均已判刑)、马**(另案处理)及康*实施行贿。
2012年3月初,杨**找到安钢质量管理处原料站矿班组甲班取样工路智旭(另案处理),让路智旭在甲班的精矿粉取样程序中提供帮助,并让路智旭将甲班的人员约出来吃饭,在吃饭的时候由杨**“疏通关系”。路智旭将此事告诉了甲班班*马越,让马越通知甲班的人员第二天晚上到安阳市金狮麟一起吃饭,马越通知了取样工王*、王*、李**(均另案处理),路智旭通知了李**,在吃饭过程中,杨**提出让甲班在精矿粉取样程序中帮助调换假样品,并承诺每车给班*、监管员200元,取样工300元(2012年4月7日以后,班*、监管员的好处费上涨至300元),以上到场的甲班人员均表示了同意。因取样工尚贵波吃饭时未到场,事后马越在甲班办公室又将该事情告诉了尚贵波,让其帮助调换假样品,尚贵波表示了同意。
2012年3月19日至2012年6月6日,被告人尚贵波在甲班担任取样工期间,伙同甲班其他人员为丰宁金桥公司在供应的铁精粉检验中提供帮助,将所...(本文书还有56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