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辩称,一、对本起意外事故导致章*受伤死亡的事实无异议。本案法律适用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即无过错的原则来处理。二、涉案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周*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三、在章*住院期间,周*为章*垫付了113000元医疗费,请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如果周*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该垫付款应在其需支付的赔偿款中予以扣减,如果周*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该垫付款应当由五原告和保险公司予以返还。
天安财保宿州中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辩称,一、对本起意外事故发生的事实无异议。二、本次事故是交通意外而不是交通事故,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本公司当时垫付的10000元医药费是出于人道主义,不是认可赔偿责任。三、驾驶员周*在本起交通意外发生后驾车离开现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本公司不承担商业险的赔偿责任。综上,本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石台县新跃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辩称,一、本起事故是交通意外事故,没有责任划分,没有责任就无法认定过错,所以对五原告的损失应适用公平原则处理。二、涉案车辆已经投保,五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诉讼费应由侵权人承担。
当事人围绕...(本文书还有47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