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被告郭**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7年5月5日11时50分,被告郭**驾驶冀j×××××轿车在沧乐公路于庄子村路段兴达建材公司门口由北向南倒车时,与检查车辆的原告杨**相撞,致原告受伤。后经沧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郭**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后原告入住沧州市人民医院、沧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治疗。被告驾驶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被告郭**之侵权行为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87214.8...(本文书还有35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