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赵*、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赵*、孙**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违约金48000元(按违约金66元/天计收,暂计算至2018年10月14日,请求保护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10日,被告赵*、孙**在原告处借款10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6年10月15日,如到期归还不上,借款人自愿按66元/天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借款期限届满至今,二被告仍未履行还本付违约金义务。原告认为,被告拒绝还款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本文书还有18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