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与被告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7年11月21日、2018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7年11月21日庭审,原告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程**,被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2018年2月28日庭审,原告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被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告罗**与被告张*于2017年5月31日签订的《喜有记-健康简餐经营合作协议-框架合同》;2、判令被告张*返还喜有记-健康简餐经营项目投资款60000元给原告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张*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底,原告罗**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告张*。张*告诉罗**,其是梧州人,在佛山南海经营有一个乡田食品有限公司,现又分别在梧州旺城广场和梦之岛超市开了两间喜有记甜品店,被告愿意让出两间店的一半场地共同经营简餐等其他项目。经双方多次协商,原告罗**同意投资8万元与被告张*合伙经营梧州两间喜有记甜品店的简餐项目。合作条件为,张*提供梧州两间喜有记甜品店的一半场地,并提供初期基础设备如冰箱、烤箱、厨具等及初期食材物料,罗**先提供后期商店改造升级如重新装修、购置新设备等资金6万元,其余2万元投资在经营利润中分12个月扣除,双方共同承担商铺租金、员工工资、税金等支出,双方共同分享经营利润。合伙经营条件谈好后,被告张*于2017年5月31日向原告罗**出示了一份《喜有记-健康简餐经营合作协议-框架合同》,原告罗**没有细看合同内容,看到有合伙经营两间喜有记店、双方各占50%的股份、出资8万元等内容,就签字了,然后分四次将6万元投资款交给被告张*。在双方合伙经营期间,原告罗**经被告张*同意,委托智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先对旺城广场店进行升级装修设计,经多次修改,最终于2017年7月底确定装修方案及图纸,装修造价为26708元。当原告罗**要求被告张*从6万元投资款中支付装修费用时,被告张*却不同意付款,先是在微信上发了一份支出明细过来辩解说6万元已用于两间喜有记甜品店的前期装修及购买材料等,后...(本文书还有84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