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牛某1与被告董*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张**,被告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牛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牛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负担抚养费至牛某2年满十八周*;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均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牛某2。原、被告系经媒人介绍认识,婚姻感情基础薄弱,且被告对原告及父母缺乏**有的尊重,时常因家庭琐事而吵闹。尤**原告无法忍受的是,被告在原告母亲生病期间都漠不关心、有失作为儿媳的本分,更不懂得对家人的关爱与体贴。平时在日常生活中,被告对原告百般嫌弃,毫无宽容之心。虽原告希望维系婚姻,但被告的表现没有任何改观,原告失望之极,自2017年5月起与被告分居,双方的感情日趋冷淡。被告强势任性的性格,与原告格格不入。被告对待原告父母的态度也导致了原、被告感情彻底破裂,且被告明确提出对原告父母不再进行赡养,因此,原告认为婚姻没有了挽回...(本文书还有45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