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田**、奚**、望奎县运输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刘**,被告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被告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被告望奎县运输公司负责人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田**、奚**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36559.13元[其中医疗费16196.93元(226196.93元-210000元)、护理费328514.40元、药物依赖180000元(2500元/月×12个月×6年)、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0元(100元/天×200天)、残疾赔偿金257360元(25736元/年×10年)、残疾辅助器具34600元、康复费元144000元(400元/天×360天)、营养费21000元(100元/天×210天)、精...(本文书还有23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