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云浮市点石成金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桂林恭城金辉石材有限公司、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斌独任审判,于2017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龙燕萍担任法庭记录。原告云浮市点石成金石材有限公司之法定代表人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被告桂林恭城金辉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云浮市点石成金石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二被告共同退还原告保证金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付清钱款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23日,原告云浮市点石成金石材有限公司作为乙方和被告桂林恭城金辉石材有限公司作为甲方签订《独家经销浅红石材协议书》,约定:经销产品为浅红花岗岩荒料,经销区为广东云浮地区和肇庆地区独家经销,协议期限三年,从2014年7月23日至2017年7月23日止。双方还约定了:订货数量及价款、...(本文书还有42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