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全案证据及庭审笔录,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
原告许**、许**、许**、许**、许**与许**(已故)系同胞兄弟姐妹关系。2017年6月29日上午,被告粟润喜驾驶一辆桂c×××××中型自卸货车(该车车主系被告易**,投保的保险公司系被告华安财保桂林支公司)装载一车红砖由灵川经桂林、阳*、平乐往恭城方向行驶,13时40分许当行驶至201省道163km﹢450m路段时,由于制动失效,导致车辆越过道路中心实线行驶至西侧车道内失控后发生侧翻,桂c×××××中型自卸货车发生侧翻向前滑行过程中与对向行驶由李**驾驶并搭乘许**、陈**的一辆无号牌电动载货三轮车发生碰撞后,又推着无号牌电动载货三轮车撞到西侧路边的一根路灯杆及围墙,造成粟润喜受伤,李**、许**、陈**三人当场死亡,双方车辆路灯杆及围墙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7年8月1日,恭城县交通管理大队作出恭公交认字[2017]第280号道路交...(本文书还有28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