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盘苗与被告何**、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周*武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盘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被告何**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盘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何**、林**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21960元[其中医疗费39566.84元、护理费12000元(150元/人×40天×2人)、住院伙食补助费4526元(100元/人×40天+108元×4天+94元)、营养费1600元(40元/人×40天)、残疾赔偿金215262.4元(28324元/年×20年×38%)、鉴定费7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交通费2000元、住宿费945元]。以上9项合计经济损失296600.24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赔偿经济损失110000元,余下经济损失186600.24元由三被告按60%的责任给予赔偿,即111960元,因此,三被告共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为221960元(110000元+11196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9日16时30分许,原告驾驶一辆二轮自行车由恭城镇燕新路**号门前横过公路时,遇被告何**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桂c×××××小型轿车(该车所有权人...(本文书还有62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