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犯受贿罪一案,于2018年7月6日作出(2018)宁03刑初****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吴**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阅本案卷宗材料,审查上诉人的上诉状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2000年至2015年,被告人吴**在担任贺*县习岗镇党委书记、贺*县副县长、固原市原州区区长、区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薛*某(已判决)、朱**、谢**(已判决)、杨**(另案起诉)等4人在承揽工程、支付工程款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4人财物共计225万元现金、3万元购物卡及家具家电等。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收受薛*某给予的现金8万元及3万元购物卡。
(1)2000年,被告人吴**利用担任贺*县习岗镇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薛*某在习岗镇修建乡间道路工程款支付提供帮助,薛*某为表示感谢,于2000年春节前的一天,在习...(本文书还有44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