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原判认定上诉人周**犯集资诈骗罪、上诉人隋秀环、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事实清楚。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隋秀环父亲隋某某代隋秀环退赔14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第一审、第二审庭审举证、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周**、隋秀环、李**的基本情况。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受案、立案的情况。
3.食品流通许可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等,证实圣源经**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是周**,经营范围为保健食品、预包装食品销售,许可证时间自201...(本文书还有108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