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姚*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8年7月19日作出(2018)宁01刑初****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审阅辩护人的书面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7年11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姚*到银川市百度ktv酒吧找其前妻任某甲,二人因离婚后的遗留家庭琐事纠纷,在酒吧的k05包间发生争执。期间任某甲要离开,被姚*持刀阻拦,任某甲朋友袁*某发现后打电话报警。巡逻警察到达k05包间时,姚*正持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向任某甲胸腹部捅刺,警察当场予以制止,但姚*不顾警察的制止,继续持刀捅刺被害人,期间,姚*还持刀误将自己左大腿内侧捅伤,后被警察当场控制。任某甲经120急救中心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任某甲系被他人用单刃片状刺器刺破心脏、肝脏等致大失血死亡。姚*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物证,通话记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姚*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姚*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对姚*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本文书还有66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