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上诉人卫**于1999年7月至2001年6月间,乘其妻外出,采取胁迫手段多次对继女刘**实施奸淫,并致刘*孕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主要证据有:
1、刘**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1999年7月份以后被其继父卫**每月至少强奸2次,并致怀孕。
2、常住人口登记表证明,刘**生于1986年11月**日。
3、泽州县妇幼保健院刘**住院病历、引产记录、住院证证明,刘**因停经7个月,未婚妊娠,要求终止妊娠,2001年6月...(本文书还有453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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