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英大泰和安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保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2018)豫06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英大泰和安阳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英大泰和安阳公司不承担评估费、诉讼费,不服金额为6480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李**负担。事实和理由: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交通事故案件诉讼费可由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约定由谁承担,因此一审判令英大泰和安阳公司承担诉讼费不当。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约定,诉讼费用、鉴定费等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予承担,一审判决评估费由英大泰和安阳公司承担违反保险合同约定。
李**辩称,李**在英大泰和安阳公司投有车损险,在本次事故中李**负全部责任,英大泰和安阳公司应该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因该事故产生的诉讼费及鉴定费应由英大泰和安阳公司负担。英大泰和安阳公司诉称的保险条款内容未对李**明确告知。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向...(本文书还有23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