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时**及原审被告山西省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古建筑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2017)冀01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时**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张**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全部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被上诉人的损害不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的,其损失不应由上诉人承担。2016年4月23日下午7点多(工地下午6点下班),工人们下班后回到宿舍,洗漱完毕,正在吃饭聊天,一个送石料的人来到四标段宿舍说“在离工地500多米通往县城的路上,有个人摔着腿了,说是四标段的工人,让找人送他去医院。”我赶紧派人去看,在离工地500多米通往正定县上,被上诉人时**正坐在路边。看到这种情况,我一边派人赶紧送...(本文书还有30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