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河南聚金商业运营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聚金商业运营服务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赵**立即停止诋毁河南聚金商业运营服务有限公司名誉权的行为;赵**在《大河报》、《河南商报》、《郑州晚报》上向河南聚金商业运营服务有限公司公开赔礼道歉;赵**赔偿河南聚金商业运营服务有限公司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3万元;上诉费及一审诉讼费由赵**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对河南聚金商业运营服务有限公司一审调取的证据只字不提,该证据能够显示其系围堵事件的组织者、策划者。根据河南聚金商业运营服务有限公司一审从郑州市公...(本文书还有20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