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河南聚金商业运营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聚金商业运营服务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许**立即停止诋毁河南聚金商业运营服务有限公司名誉权的行为;许**在《大河报》、《河南商报》、《郑州晚报》上向河南聚金商业运营服务有限公司公开赔礼道歉;许**赔偿河南聚金商业运营服务有限公司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0万元;上诉费及一审诉讼费由许**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对河南聚金商业运营服务有限公司一审调取的证据只...(本文书还有17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