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刘*因与其妻田彩玉感情恶化,田外出长期不归,便怀疑是其岳父家人支使所致,遂怀恨在心,伺机报复。2000年10月9日14时许,被告人刘*携带两把早已准备好的砍刀,窜到其岳父田**家中,持刀分别先后将岳父田**、岳母赵**、妻弟田**岁之子田鹏飞当场杀死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上诉人刘**其指定辩护人所提“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请求。经查,现有证据证实,上诉人刘*在作案前半年已产生报复杀人动...(本文书还有42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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