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上海盈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扩公司)诉被告义乌市聚西包装厂(以下简称聚西包装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盈扩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汪**、被告聚西包装厂的委托代理人蒋**及被告阿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钱**到庭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盈扩公司起诉称,陈**创作完成美术作品《仙境奇遇记-毛毛虫的建议》,于2016年5月23日向福建省版权局申请著作权登记,并于2016年5月26日获得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为:闽作登记-2016-f-00016508。盈扩公司与陈**签订了《著作权许可合同》,有权共同依法提起诉讼。该款美术作品已用于工艺生产,自上市以来因其独特新颖、美观的设计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但不久后原告发现市场上出现大量仿照的产品,其中就包括聚西包装厂制造、销售的产品。聚西包装厂的仿制行为导致原告的销量大幅度下滑,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通过公证购买方式进行了取证。经比对,聚西包装厂销售的产品与原告拥有著作权...(本文书还有44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