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等人与被告黄*等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梁**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停止挖运原告房屋旁的泥土,停止侵害,排除妨碍;2、判决被告将其在原告房屋旁所挖的大泥坑用泥土填平,并且将原告房屋通道上的泥土运走,恢复原状。事实和理由:原、被告都属于北流市六麻镇**楼村的村民,分别隶属不同的生产组。原告所有的位于北流市六麻镇**楼村牛角田组**号和6号的**层水泥房屋[建设工程许可证:村镇建许字第(1994)第****号]是原告于1994年10月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原告在自己房屋边(靠公路一侧)的土地上种植有荔枝树。多年来,该房屋边上的土地均无争议。在原告房屋门前的空地上(靠晒场一侧),曾经有两处瓦房[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号:北集建(1990)字第****号],因该土地上两处的瓦房建设时间比较早,年久失修,在几年前已...(本文书还有7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