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不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下称执行法院)作出的(2016)粤1972执异****号执行裁定(下称异议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关于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下称市环保局)申请对东莞市互信食品实业有限公司(下称互信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案号为(2016)粤1972执****号),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互信公司的电房及锅炉。利害关系人苏**不服提出异议认为,2015年9月因与市环保局行政诉讼败诉后,互信公司自知无法继续开展经营,已将该公司经营场地转租及将锅炉、用电设施等设备转让给苏**。其后苏**在互信公司正式停止生产后又将锅炉、��电设施等设备租赁给24户已办照的及10多户正在办照的加工户生产。据此,苏**认为法院查封的相关设备属苏**所有,请求执行法院查明事实并解除查封。
执行法院经异议审查认为:首先,互信公司涉案的(2016)粤1972执****号行政罚款案件,因互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执行法院查封涉案设备并未认定为互信公司的财产。其次,执行法院查封该厂机...(本文书还有23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