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二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王**,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苗**、苗**与被告石家庄市鹿泉区寺家庄镇寺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及第三人张**、胡**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苗**、苗**及其委托代理人位丽新、杨**,被告石家庄市鹿泉区寺家庄镇寺家庄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王**,第三人张**、胡**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苗**、苗**诉称,1983年原告分得棉花地(口粮地)1.5亩,原告家庭成员包括:原告,(张**,苗**,已死亡),原告分得口粮田后耕种农作物至1994年,1994年秋后原告将1.5亩口粮地交给地邻(胡建国已死亡,胡建国与张*...(本文书还有16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