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庄**、林**与被告泉州戴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林**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庄**、被告泉州戴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林**、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庄**、林**与泉州戴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0日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2.泉州戴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退还庄**、林**工程款165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8年2月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165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3.泉州戴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林**、庄**各种损失共计138761.1元,其中租金损失18042.1元(自2018年2月15日起至2018年3月15日止),物业管理费损失6304元(自2018年2月15日起至2018年3月15日至),人员工资损失25500元,食材...(本文书还有38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