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建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福清分公司(以下简称闽运福清公司)与被告福建天瑞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瑞传媒)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闽运福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及被告天瑞传媒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闽运福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天瑞传媒支付闽运福清公司拖欠的租金90761元、违约金8168元及拆除广告所产生的费用4260元。事实和理由:闽运福清公司与天瑞传媒就天瑞传媒租用闽运福清公司71台公交车身、车内扶手、宣**、部分座椅枕套及车载视频广告位事宜达成协议,并于2016年9月7日签订《广告位租赁合同文本》,约定:租赁期限为3年,自2016年9月9日起至2019年9月8日止;租金每季度交纳一次,在合同生效后10日内,天瑞传媒以转账的方式向闽运福清公司支付第一季度租金209450元,逾期每日按应缴款金额的0.1%缴纳滞纳金;天瑞传媒超过一个月未缴纳租金的,视为自动放弃,闽运福清公司另行招租,天瑞传媒承担弃租的违约责任;天瑞传媒应于合同签订...(本文书还有14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