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在得知被害人曹*1向其母亲王*娈陆续借款多达73800元且长期不归还的情况后,于2018年2月8日上午11时许,与被害人曹*1在深泽县桥头派出所门口见面,在曹*1称无力偿还借款后,被告人王*伙同他人用车牌为冀f×××××黑色长城牌wey型越野车将被害人曹*1先后带至被告人李*所在的定州市南城派出所门口、曲阳县黄台村、该村附近一沙场内及曲阳县产德派出所等地,期间被告人王*伙同刘*(另案处理)等人对曹*1陆续进行殴打、侮辱和恐吓。2月9日17时许至22时许,被告人王*、李*先后驾车将曹*1带至深泽县医院寻找其父亲要钱还债,因未找到曹*1父亲、曹*1拒不跟随二人回曲阳县,被告人王*再次对曹*1进行殴打。经深泽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曹*1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018年2月20日被告人王*的近亲属与被害人达成谅解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曹*1的陈述;证人王*、杨*、曹*2、代某等人的证言;检查报告单、扣押物品清单;司法鉴定意见书;检查笔录;视频光...(本文书还有9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