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殷**犯抢劫罪一案、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闫旭东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以(2001)并刑初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殷**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4日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1999年2月,被告人殷**与韩**、王**(均在逃)共同预谋抢劫古交市汇龙焦化厂厂长闫**家,并为此准备了作案工具。1999年2月15日晚,被告人殷**携带铁链,韩**携带匕首,王**携带水果刀、电话线,并各自携带手套、口罩,由被告人殷**带路窜至古交市会立村闫**家,次日凌晨1时许,韩**、王**翻墙入院,打开院门放进被告人殷**,由被告人殷*...(本文书还有7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