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卓**与被告陈**、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卓**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12800元及借款期内的利息10152元,并从2017年5月18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24%的年利率计付利息给原告,暂计至2017年9月18日为9249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聘请律师代理本案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6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15日,原告卓**与被告陈**、叶**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约...(本文书还有17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