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伍**与被告陈**、第三人陈**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被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第三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对被告陈**位于梧州市长洲区的份额(价值约15万元)进行分割,原告与被告各分一半。事实和理由:1987年左右,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年××月××日,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一起生活。××××年××月××日,原告生育了女儿陈*(曾用名陈*1)。
因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于2014年3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3日作出(2014)长民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2016年7月12日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本文书还有20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