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谢*集区人民检察院以谢*刑诉(2018)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周*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谢*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俞**及其辩护人时*,被告人周*及其辩护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周*的辩护人胡**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淮南市谢*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3日21时许,闫*(另案处理)与被害人章某电话约定到淮南市谢*集区某某某餐馆(以下简称某某某)谈**,闫*又打电话给干儿子俞**让其前往某某某。被告人俞**邀集被告人周*及王*2(另案处理)和毛*前往某某某。
当晚22时许,闫*和朋友严*乘车赶到某某某附近与俞**等人会合。闫**被告人俞**等人在外面等候,自己进入某某某。在包间内,闫*因索债与章某发生口角并朝章某的脸上打一巴掌,章某朝闫*...(本文书还有20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