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诉被告陈**、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及委托代理人郝**、被告陈**,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诉称,2012年5月18日15时30分许,韩*山驾驶豫f******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朝霞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灯塔路口时,与原告胡**驾驶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胡**受伤,车损两辆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入安阳市第六人民医院治疗,好转后出院。该次事故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因无法查明信号灯放行次序,无法查明事故发生的全部事实,出具事故证明。原告构成伤残,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胡**医疗费43383.34元、住院...(本文书还有28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