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铜陵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诉被告查**、崔**、崔**、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3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0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铜陵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委托代理人许**、蒋**,被告查**、崔**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崔**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铜陵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赔偿费141519.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9日,原告公司驾驶员姚健康驾驶皖g×××××客车在铜陵市铜都大道立新菜市场地段与崔**驾驶的机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崔**经医治无效死亡。铜陵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该事故涉案当事人为同等责任。案发后,原告共支...(本文书还有17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