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诉被告呼和浩特长征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西北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呼和浩特西北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被告呼和浩特长征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被告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范*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三方被告共同返还借款19万元;2、判令三方被告共同偿还原告自2017年6月11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期间的债务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截止2018年3月10日的利息计算为9625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2日,被告杨**、被告呼和浩特西北医院(现更名为呼和浩特西北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长征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共同借款人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万元整,三被告承诺20...(本文书还有19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