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诉被告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市人社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原告潘**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于2018年5月3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分别于2018年7月12日、2018年7月18日依法追加祝**、江西社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并于当日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8年7月18日、2018年8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应榴,被告上饶市人社局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詹**,第三人祝**、江西社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市人社局依原告潘**的申请,以广丰县社后建筑工程金山矿业项目部(以下简称“金山矿业项目部”)为用人单位,于2018年5月7日作出饶人社伤认字[2018]13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潘**于2017年9月6日经上饶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矽肺贰期,根据上饶市人民政府饶府复字[2017]105号《行政复议决定》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第十九条之规定,同意认定潘**为工伤。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潘**诉称,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超过6个月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已经构成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原告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16年12月一直在中国黄金集团江西金山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金山矿业”)从事风钻工工作,期间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应视为与江西金山矿业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不能以未签订书面合同否定该事实。以上事实有江西金山矿业安全生产委员会颁发的三级安全教育合格证、原告同事廖*书面证明、倪*书面证明为证。因职业病诊断需要公司盖*,为进行职业病正常诊断,原告在江西金山矿业不予盖*的情况下,让广丰县社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驻金山金矿项目部(以下简称“驻金山金矿项目部”)盖*,导致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上的用人单位为驻金山金矿项目部,但是原告...(本文书还有78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