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山市联昌喷雾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博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207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联昌公司上诉请求: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联昌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本案能够确认双方交易所指向的货物是客观存在的、特定并确定的。首先,一审法院得出现场勘验的006hdpe塑料原料并非博顺公司销售给联昌公司的产品结论与本案证据所反映的事实相背。联昌公司提交的证据2中的采购合同、送货单均标明了交易的产品名称为塑料,产品型号为006,请款单、收条、支票存根、银行业务回单证明这一特定货物交易已经完成。证据6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说明能证明双方自2010年初开始交易的006产品包括产品的名称、质量标准一直没有变更过。为固定并确认存放于联昌公司仓库中待证006货物就是双方一直交易的标的物,联昌公司于诉讼前发现博顺公司供应的产品存在欺诈嫌疑时,即冻结了应付未付博顺公司的全部货款,双方为此进行交涉时,博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表示可以将库存的部分货物退回抵销部分货款的方式折衷处理,博顺公司还于2017年4月27日到联昌公司仓库确认其销售给联昌公司的剩余货物。证据5中的视听资料中,王**表示带有hdpe006标识的货物是博顺公司所销售。一审法院现场勘验时反映现场存放8袋包装袋上标注006、hdpe、sabic的塑料原料产品与视听资料所确认的核心事实完全一致即产品是***.其次,一审法院得出现场勘验的006hdpe并非博顺公司销售给联昌公司的产品的结论违背了日常生活经验常识。尽管视听资料中博顺公司没有就产品包装物上的全部信息进行指认,但其明确了产品的名称的具体编号**h...(本文书还有70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