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山市联昌喷雾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博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207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联昌公司上诉请求: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博顺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错误在于没有查清与本案直接相关联的另外两案件[(2017)粤2072民初****号和5679号]所涉事实。博顺公司供应的货物存在以次充好(普通pe塑料充当沙特产优质006产品销售)、以假乱真(普通茂金属pe充当eva塑料销售)。联昌公司在上述两案中主张的赔偿金额远高于本案判决。因此,联昌公司不仅不需要支付判决书的货款,博顺公司还应补充赔偿联昌公司损失的差额部分。
博顺公司辩称,本案的裁判结果与另外两个关联案件的裁判结果,没有法律上的抵扣关系。博顺公司提交了合同、送货单等证据证明涉案货款,联昌公司对此亦无异议。联昌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博顺公司存在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等情形...(本文书还有23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