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朝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朝公司)与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金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程**、被告杨**的委托代理人潘**、张*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黄**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朝公司诉称,2008年4月10日原告与河南省潢川县粮食局第四粮贸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后,在进行装修经营“潢河迎宾馆”期间,被告经朋友介绍愿与原告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于是2009年5月22日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黄**与被告杨**签订了合伙开发经营潢川县粮贸大厦的协议,协议约定,项目暂定“潢河迎宾馆”,经营范围为住宿、餐饮、洗浴等,双方出资比例为各方各占百分之五十的股份,出资方式为现金,先由被告出资200万元,然后原告在2009年8月初再投入200万元,以后出资根据实际需要再协商投入资金等。协议签订后,原告继续投资进行酒店设计、中央空调、消防安装、组强工人进行施工装修等。被告不但不投资,还无故组织他人到工地闹事,强行将原告组织的工人赶出工地,并将原告前期的投入据为己有,被告又组织他人将原、被告合作的“潢河迎宾馆”的经营项目强行占有,将原告拒之门外,被告的违约行为造成原告重大经济损失,经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只好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依法解除原、被告于2009年5月22日签订的合作开发经营潢川县粮贸大厦的协议;2、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投资款272.942万元及利息91.7085万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月息7厘计算,从2009年5月22日至2013年6月21...(本文书还有61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