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夏*因与被上诉人邱**、原审被告安徽鼎信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陆*,被上诉人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原审被告安徽鼎信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夏*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邱**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邱**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严重损害夏*的合法权益。夏*在一审中提供了100000元转账凭证、700000元的取款凭证及证吴*成熊某权的证言,证明夏*已还款的事实。一审法院对证人证言不予采信,后夏*又提供了七张转账凭证也未得到法院认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存在严重疏漏,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支持夏*的上诉请求。
邱**答辩称: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本文书还有36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