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西梧州市海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骏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2018)桂04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骏达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11044.52元(482504元×218天×0.21×50%)。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由于政府管理部门迟延审批,导致上诉人完成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提交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的时间延长了181天,属于非因出卖人的原因,故应在一审判决认定逾期办证天数399天中扣减181天。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逾期违约金过高,显然高于被上诉人的实际损失,上诉人认为按照原判决违约金数额的一半向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较为合理。
张**、黎*辩称,一审判决对于上诉人海骏达公司办理权属登记备案的时间按延期付款的天数可顺延39天属于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二审支持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本文书还有3369字未显示)